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153 号正祥商务中心 2 号楼 13 层公司大会
议室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会
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材料,并对本次
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就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一、对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认真审阅后,我们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15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15 年年
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格式与内容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执行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披露的内容没有异议。
二、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预案》,现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的预案》,我们已审议并同意。该预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该预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公开
透明,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并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较为熟悉。福
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5 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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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
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因此同
意公司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支付安排的独立
意见
2016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16 年第一次会
议对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及考核情况
进行审查,我们在进一步核查之后,认为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2015 年的薪酬发放符合公司制订的薪酬管理政策及公司
2015 年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15 年度董事(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安排。
五、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依
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也适合
当前公司经营活动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已覆盖了公司运
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在公司管理层的领导下和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下,
内部控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已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公司董
事会已对公司 2015 年度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认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
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独立董事:
李 晖 吴超鹏 罗元清
201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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