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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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就 2015 年度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目前由独立董事王立彦先生、刘艳女士、Simon Mackinnon 先

生及董事刘凤山先生 4 名成员组成。

报告期内,原独立董事黄锦辉先生因董事会换届而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职务,原董事 Thomas Aebisher 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以及审计委员会

委员职务。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5 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3 次会议,详情如下:

(一) 2015 年 3 月 24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2015 年第一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 1)

审议了华新水泥 2014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草案)并形成决议;(2)听取公司年报审计

师汇报公司 2014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情况及年报审计师本年度从事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3)审议公司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4)审议续聘或改聘 2015 年度年

报及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并形成决议;5)听取公司 2014 年度内控工作总结、

2015 年度内控工作计划、2014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部 2014 年度工作报告以及黄石

分公司北区搬迁项目及重大未诀诉讼报告。

(二)2015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2015 年第二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1)

审议公司 201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草案)并形成决议;(2)听取并讨论了公司 2015 年上

半年内控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安排、公司审计工作进展报告。

(三)2015 年 12 月 7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1)

听取并讨论公司 2015 年预审情况汇报、(2)公司 2016 年审计计划汇报和 2015 年三季度

后续跟踪报告、(3)听取公司内控部 2015 年工作总结及 2016 年工作计划。

三、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普华”)为公司的外部审计单位,能较好地完成

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从聘任以来一致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上述原因,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 2015 年度继续聘请普

华为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普华 2015 年度审计费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

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普华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等

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普华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

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经审阅内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发现后续跟踪汇报,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

况。

3、 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

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

项。

4、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我们评估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并审阅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对于内控缺陷,我们

督促进行整改。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

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地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普华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

我们在听取了双方的述求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

关审计工作。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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