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持续督导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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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宁波

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高发”、“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宁波高发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5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5 年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1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工作制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定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2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已按要求签署协议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按要求完成各项持续督导工

3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4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5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

6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8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制度、规则

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制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9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10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

11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项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

12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2015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宁波

正 证监局上市公司询问函(甬

公司询问函2015年32号),

公司已对此进行专项回复和

整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人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的报道,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14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5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

16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7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

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

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对宁波高发自上市起至本报告

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

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

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宁波高发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

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国信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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