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宁波
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高发”、“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宁波高发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5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5 年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1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工作制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定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2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已按要求签署协议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按要求完成各项持续督导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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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4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形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5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形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
6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8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制度、规则
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制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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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10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项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
11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项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券交
12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2015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宁波
正 证监局上市公司询问函(甬
公司询问函2015年32号),
公司已对此进行专项回复和
整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人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的报道,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14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5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形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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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17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形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
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
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对宁波高发自上市起至本报告
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
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
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宁波高发已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
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国信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