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 号)的规定,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
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并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影响的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子公司高管、核心营销、技术和管理骨干。
四、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3、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4、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对象。激励对
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