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有关事项及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经过认真调研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2015 年度有关事项及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国家有关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制度
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使公司
内部控制具备较高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重大投资和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已较为严格、充分、
有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公
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真
实情况,内部控制有效。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
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二)2015 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
本报告期的相关情况。
(三)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对 2015 年度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深入调研,出于公司长远战略发展考虑,我
们对 2015 年度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
2015 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0,365,494.79 元,扣除本期
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8,866,286.29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355,471,800.17 元,
减 去 应 付 普 通 股 股 利 150,000,000.00 元 , 本 期 末 累 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286,971,008.67 元。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计划以总股本 420,000,000 股为基数,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420,0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840,000,000 股。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有
关事项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炜、韩波、吴铁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