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00249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2015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延续到2015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2、
2015年度,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
了相关的审批程序。2015年度,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违规
对外担保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2015年12月31日的其
他对外担保情形、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是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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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出的 2015 年
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该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
要。
三、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
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相关核查意见内容
一致。
四、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积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现
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实际
情况需求。公司内部控制活动能够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
行,对生产经营中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作
用,切实保障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
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201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
和发展所需,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回避,其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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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
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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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郑欢雪 徐卫东 姜景国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