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安永华明(2016)专字第60662431_D01号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
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鉴证。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
字[2007] 500号)编制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
鉴证工作,以对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抽查、核对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编制,反映了截至2015年9月30日止重庆长安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仅供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乔春
中国注册会计师 艾维
中国 北京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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