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16-25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或“发行人”)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
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长安”)。2016 年 3 月 30 日,公司与中国长安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中国长安
1、中国长安的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大红罗厂街乙 2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留平
注册资本 458,237.37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摩托车、汽车摩托车发动机、汽车摩托车零部件设计、开发、
制造、销售;光学产品、电子与光电子产品、夜视器材、信息与通
经营范围 信设备的销售;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资产并购、资产重组咨询。(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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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一)股份认购
中国长安认购长安汽车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 亿元,股票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00%。
中国长安认购数量不足 1 股的,取整数确定认购数量。认购款总金额与上述
认购数量对应的认购款之差额,将计入发行人的资本公积。此外,若长安汽车股
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二)锁定期
经双方同意并确认,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
长安此次认购的股票自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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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股款的支付
中国长安同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认
股款缴纳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
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双方同意,上述协议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
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协议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3、协议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4、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协议自动终止。
(五)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长安汽车与投资者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
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长安汽车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通过;(2)认购方内部权力机构审议通过;(3)中国证监会及/或其
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及/或豁免,不构成长安汽车/认购方的违约。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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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
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
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
形式终止本协议。”
三、审议程序
2016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长安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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