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集团:公司章程修正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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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股利

分配政策的最新要求,为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结合实际情况, 经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宝城新荣文具实业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宝城新荣文具实业有限公

潮阳齐心实业有限公司、沈阳齐心文具有限公司、上海齐心文具 司、潮阳齐心实业有限公司、沈阳齐心文具有限公司、上海齐

有限公司、潮阳新协力文具有限公司,设立时各股东以现金认购 心文具有限公司、潮阳新协力文具有限公司,设立时各股东以

公司的股份,其出资业经深圳敬业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9 年 12 月 现金认购公司的股份,其出资业经深圳敬业会计师事务所于

30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敬会验字【1999】196 号)验证。 1999 年 12 月 30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敬会验字【1999】196

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如下: 号)验证。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深圳市齐心控股有限公司 184,599,998 49.41%

陈钦武 24,000,000 6.42%

第 1 页,共 7 页

陈钦徽 14,400,000 3.85%

社会公众 150,600,000 40.31%

合计 373,599,998 100.00%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

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但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 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公司应积极采 3、 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

取现金股利方式分配利润;(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 行中期分红。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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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4)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年度具体分配比例由董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1)公司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 到 80%;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到 40%;

(2)如公司年度盈利但该年度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案,或因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实际分配利润低于可分配利润的 10%,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 到 20%;

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 10%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的形式 5、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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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 的审计报告;

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 (3)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续经营;

4、现金分红的条件 (4)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降低分红比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和长期发展的需求;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产的 30%。

资金项目除外); 若公司当年亏损但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同时满足上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述第 2 至第 4 款之条件时,如董事会认为必要,经三分之二以

的审计报告。 上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准,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 6、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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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由独立 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润分配。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

批准后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与股东大会表决。 7、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金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年度的股利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每

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

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

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

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通过,并在公告董

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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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独立董事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报告

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

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

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通过并经三

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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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8、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

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9、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

需要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原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此次修订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并公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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