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
指派王晓东、冯楠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16年3月7日召开
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16
年3月9日和2016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等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3月30日14:30在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
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杨建兴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
师 审 查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0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185,654,02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68.295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85,626,12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8.2849%;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7,900股,占贵公司
股本总额的0.0103%;本次股东大会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6,0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132%,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
算及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资产减
值测试情况说明的议案》、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
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共十项
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
交易事项予以了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
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
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王晓东
冯楠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