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龙新材: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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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6—042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30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29日——2016年3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3月29日下午15:00 至2016年3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安市玲珑工业区环南路1958号三号楼(东楼)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飞雄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1

7、出席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共有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8名出席,代表公司股份

90,849,250股,占公司总股本264,484,500股的34.3496%。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0,777,850 股,占公司总

股本264,484,500股的34.322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70%。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飞雄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对所审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805,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805,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0,805,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4、审议通过了《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805,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2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49,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71,85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8%;反对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201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5,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85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530%;反对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弃权 4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4,0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888%。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5,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85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3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530%;反对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弃权 4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4,0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888%。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5,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85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530%;反对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弃权 4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4,0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888%。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5,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85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530%;反对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弃权 4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4,0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88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05,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51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0股),占

4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85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530%;反对 1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2%;弃权 4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4,00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88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孙敏虎、韦笑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1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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