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16-020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通知情况: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补充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3 月 12 日、3 月
15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2016 年 3 月 12 日、3 月
14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 // www. cninfo.com.cn) 公告编号 2016-014、
015)。
三、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30 日(周三)下午 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8 号万达广场
C 座 2111 会议室。
4、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3 月 29 日—2016 年 3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 年 3 月 29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熊俊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数为
155,626,8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共计 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48,201,2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2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7,425,619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02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审议情况:
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通过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向平原同志、唐文同志为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向平原同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数 153,852,62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数的 98.86%;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票数 5,651,37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数的 76.11%。
(2)关于选举唐文同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票数 148,201,25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数的 95.23%;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票数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数 155,626,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
情况:同意股份数 7,425,6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尹磊、沈苏宁到会出席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