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接受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赖志萍律师、梁碧芸律师(以下称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及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需审议的内容以及股东网络投票等事项;后又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再次
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 8 号海航大厦 3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余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3 月 29 日——2016 年 3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9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一致。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及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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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197526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11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8023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9%。经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出席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1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25554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0254%。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全
部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验证,本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现场会议列席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二○一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二○一五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二○一五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二○一五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二○
一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没有临时提案。本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并经公司确认。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将现
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后当场予以公布。上述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二○一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为
42537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2%,反对的股份数为 182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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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
2、《二○一五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为
42537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2%,反对的股份数为 1820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 二○一五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为 42537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2%,反对的股份数为 18201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4、二○一五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为 42537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2%,反对的股份数为 18201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5、 二○一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为 42537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2%,反对的股份数为 18201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为 42537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72%,反对的股份数为 18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北京市明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议案》。本议案的表决结
果:同意的股份数为 425372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2%,反对
的股份数为 18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弃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会议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本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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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与网络投票股东和召集人资格、审议内容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
主任: 李战良
经办律师: 赖志萍 梁碧芸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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