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13: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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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四通欧美环境工程

有限公司的 6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本次交易的方案、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拟与其他

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议案资料并听取相关人员汇报

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监管规

定。本次交易方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获得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即可实施。

2、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是参考评估机构的最终资产评估结果由交易各方协

商一致确定。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

过程和结果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经过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

构的审计和评估;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公允性出具了独立的财

务顾问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规定出

1

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3、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该等程序

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4、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打造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

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和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符合公司的长远

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李华及

胡登燕 2 名股东已就避免同业竞争等方面出具了相关承诺函,符合全体股东的现

实及长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杭世珺 王世汶 刘 阳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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