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经营管理
需要,拟增设执行董事长一名,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为保持《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一致,现拟对《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一、修改第一条
原“第一条”为维护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
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本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
制定本规则。
修改为:
“第一条”为维护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
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本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
制定本规则。
二、修改第十八条
原“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修改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
日,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三、修改第二十七条
原“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副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