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药业: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刘元)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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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资委及任职单位的有关规定,本人已于 2014 年 10 月辞去潜江永安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由于公司尚未选举产生

新独立董事接任,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直至 2015 年 6 月 9 日公司完成了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本人完成独立董事

应履行的职责。现将本人在 2015 年度履职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基本情况报

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5 年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共 10 次,股东大会共 3 次。因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于 2015 年 6 月 9 日届满,在 2015 年度本人履职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4

次,股东大会会议 1 次,本人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年度应 以现场方式 以通讯表决 是否连续

独立董事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

参加董事 参加董事会 方式参加董 两次未出

姓名 席次数 次数 大会次数

会次数 议次数 事会次数 席会议

刘 元 4 1 3 0 0 否 1

2015 年度,本人在履职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

大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事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

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并积极参与议题讨论,客观分析、独立判断、

勤勉尽责的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并对有关议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2015 年度,在本人履职期内,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

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对董事会的各

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2015 年度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本人报告期内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议案的讨论并参与投票表决,2015 年度

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2015 年 3 月 25 日,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

2014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

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报告期内,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正常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2、关于《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我们

对董事会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并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2014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 2014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核查了公司相关制度及其他资料,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

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基本涵盖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并

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为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起到了

保障作用。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5、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已为公司提供多年的审计服务,熟悉公司业务,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

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很好地履行了作为年审会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的审计机构。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4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本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有

利于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价值。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2015 年 4 月 21 日,独立董事对公司与黄冈永安药业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与关联方续签<技术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公司与黄冈永安药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

公司拟与关联方继续合作,续签《技术合作框架协议》 ,是为了保障公司

牛磺酸生产工艺改进及生产设备更新改造的顺利进行,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

要。本次关联交易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参考关联方向独立于公司的第三方提

供的交易方式,经交易双方自愿、等价、有偿的方式协商确定本次关联交易的价

格,交易定价合理,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

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2、对《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续签<技术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及发展;

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是公允的; 关联交易协议的决策程序和签署行

为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合规

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三) 2015 年 5 月 15 日,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已征得其本人同意,任职资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董事候选人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

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2、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独

立意见 。

经认真查阅《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本次制订的薪酬

方案是依据公司的规模、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

定的,体现了权责利结合的原则,有利于促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和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 年度,本人通过会议和现场考察,主动问询、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等方

式,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积极

运用自身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本人与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的运行动态,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

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掌握公司动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 2015 年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担保和关联方

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了调

查了解,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对董事会上所

审议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并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

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 严格监督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

展工作。2015 年度,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了及时、完整、真实、准确,为

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了良好的信息渠道。

3、作为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

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

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对发展规划和投资决策进行讨论,并及时分析市场状况作出

相应调整,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参与对公司新一届董事进

行任职资格审查,确保其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发表

了审查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事项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本人联系方式:wwly2000@163.com。

最后,感谢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 2015 年的工作中给予的积极

配合与支持。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 元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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