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 2016 年与重庆德能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公司 2016 年与重庆德
能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完善公
司产业链,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
会因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德能公司产生较大的依赖性。
董事会关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该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我们事先认可,我们同意关于对公司 2016
年与重庆德能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 2016 年
与重庆德能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的独立意见》之签字
页)
独立董事:
文 敏 任 岳 于 今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