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其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阳
冶化”)与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沃能源”)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签署的编号为 G1602DS-PC-CA02-01 的《新疆建设兵团五五工业园长焰煤分
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二期工程)PC 总承包合同》,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神雾”)与胜沃能源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签署的编号为 G1603DS-PC-CA02-02 的《设备买卖合同》(以下合称“《新
疆建设兵团五五工业园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二期工程)重大合
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
《新疆建设兵团五五工业园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二期工程)重
大合同》有关的情况、资料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任何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胜沃能源现持有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
册号为 650200050027271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
工业大道 18 号;法定代表人为周静;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公司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服
务、信息咨询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矿产品加工及销售;煤炭、石油
制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胜沃能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胜沃能源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胜沃能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胜沃能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依
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胜沃能源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新
疆建设兵团五五工业园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二期工程)重大合
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与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疆建设兵团五五工业园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
范项目(二期工程)重大合同》由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署,系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和新疆神雾与胜沃能源签署的《新
疆建设兵团五五工业园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二期工程)重大合
同》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宏
签字律师:徐春霞
签字律师:石有明
日期:201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