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18: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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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6‐023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阳冶化”或“承包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神雾新疆”或“承包人”)分别与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胜沃能源”或“发包人”、“甲方”)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签订了

《新疆建设兵团五五工业园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二期工程)PC

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PC 总承包合同》”或“合同一”)和《设备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二”),合同总金额合计 285,158.76 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合同执行风险。

2、存在因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3、项目可能受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

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发包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静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 18 号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矿产

品加工及销售;煤炭、石油制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

2、发包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

额。

(1)神雾新疆与发包人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签订了《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

一体化示范项目 40 万吨/年电石工程供货及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51900 万

元整(大写:伍亿壹仟玖佰万元整)。

(2)2014年9月22日,神雾新疆与发包人签订了《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

体化示范项目40万吨/年电石工程预热炉系统供货及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20800万元整(人民币贰亿零捌佰万元整)。

除以上(1)、(2)项合同外,发包人与洪阳冶化及神雾新疆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未发生其他类似业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胜沃能源成立于 2014 年 6 月 9 日,注册资本 1 亿元,实收资本 1 亿元。根

据胜沃能源的企业实力及与公司在执行合同的履行情况,胜沃能源具有良好的履

约能力,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合同款项,未来能够保证合同的履

行。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神雾新疆存在关联关系

合同当事人与公司、洪阳冶化及神雾新疆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一

发包人: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新疆建设兵团五五工业园长焰煤分质利用化工一体化示范项

目(二期工程)

1.2 工程地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五五工业园

1.3 工程承包范围:电石装置(电石炉系统采购除外)、水泥熟料装置、公用

工程和部分公辅设施等采购及施工,以及上述装置的 PC 管理费。

2、合同工期

2.1 本合同签订日期:2016 年 3 月 30 日

2.2 开工日期:双方协商确定

2.3 中交日期: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3.1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241,520 万元(大写贰拾肆亿壹仟伍佰贰拾万元整),

其中包含:

(1)设备及材料采购费人民币:109,945 万元(大写:壹拾亿零玖仟玖佰

肆拾伍万元整)。

(2)安装、建筑工程费人民币:125,920 万元(大写:壹拾贰亿伍仟玖佰

贰拾万元整)。

(3)其他费用(管理费、培训费、预备费)人民币:5,655 万元(大写:

伍仟陆佰伍拾伍万元整)

3.2 付款货币:人民币

3.3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4、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盖章后生效。

5、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5.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

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5.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5.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

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5.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提出赔偿;发包人的任何正常要求,不论承包人是否接受,均不免除承包人对质

量、工期的责任;考核中的任何处罚不影响对质保的承诺;有权对不作为的承包

人现场代表提出更换意见,承包人应在 15 天内作出回应;对安全、质量以及对

将来运行可能造成影响等的合理要求,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有权在任

何阶段对施工、设备制造等全过程随时提出疑问并进行审查和监督;就设备、材

料等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跟踪;委托监理对全过程进行监理,承包人必须接受;

发包人有权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重大质量问题等提出赶工和改进

的要求后仍不能进行有效改进的,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发

包人对承包人的审查、监督均是直接和有效的。

5.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

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

期相应延长。

5.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6.1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中间交

接日期,来完成采购、施工、单机试车、中间交接及交接后的服务是承包人的义

务。

6.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文件、设备、

材料、部件、施工、单机试车、中间交接、试运及开车存在的缺陷。

6.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

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

中间交接日期延长。

6.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

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中间交接日期。

7、合同付款

7.1 预付款:合同签字盖章后 10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7.2 工程进度款

7.2.1 设备及材料采购部分

此部分合同总额 109,945 万元(大写:壹拾亿零玖仟玖佰肆拾伍万元整),

由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1)第一批主要设备订货合同签订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 15%

(另附第一批主要设备清单);

(2)第二批主要设备订货合同签订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 15%

(另附第二批主要设备清单);

(3)预热炉具备安装条件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 10%;

(4)第一批主要设备到货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 10%(另附

第一批主要设备清单);

(5)第二批主要设备到货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 10%(另附

第二批主要设备清单);

(6)预热炉系统安装完毕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 10%;

(7)项目性能考核完成后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设备价款的 15%;

(8)质量保修期,性能考核合格后 12 个月或项目中交后 18 个月后 15

天内(以先到为准)支付设备价款的 5%。

7.2.2 安装、建筑工程费

安装、建筑工程费:125,920 万元(大写:壹拾贰亿伍仟玖佰贰拾万元整)

由承包人开具建安发票;

工程进度款:工程施工及其他费按审核金额支付进度款;其他管理费按

工程施工费同等比例支付进度款;中间交接后 10 日内支付至该部分费用的

95%;剩余 5%作为质保金,有效期为性能考核合格后 12 个月或项目中间交

接后 18 个月(以先到为准)。质保金到期后 10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全

部质保金。

7.3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管理费、培训费、预备费)人民币:5,655 万元(大写:伍仟

陆佰伍拾伍万元整),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由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承包人开具

技术服务发票。

7.4 其他进度款

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和(或)合同变更的,经双方确认后按照确定价

款的 95%支付,装置性能考核合格后 10 日内,支付到变更合同总额的 100%。

7.5 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每月 25 日之前,承

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当月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 25 天内确认完毕后付款。

8、变更

8.1 变更范围

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因发包人提供的项目现场详勘资料

和工作范围与合同签订期间给出的现场条件有差异;总图变化引起的造价变化等,

而造成承包人工期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8.2 变更价款确定

对每项变更涉及设计、采购及建安工程费用变化的,应分别按如下方法计算

变更价款:

8.2.1 设计费按变更设计增加消耗的人工时、材料及其他费用包括利润、税

金等。

8.2.2 增加的设备费按如下原则确定:本合同价对应的概算中包含有相同类

型的设备价格则执行其价格,有相近类型的设备参考执行其价格,没有相同或相

近的按设备采购及运输合同价,以上另外加 15%的招投标代理及运杂费。

8.2.3 安装工程按照《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 版)及其配套的

费用定额以及结算月当期中石化发布的最新调整文件中关于安装工程费率及人

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价格计算,材料价格当期没有的执行采购合同价加 15%

的招投标代理费及运杂费。

8.2.4 建筑工程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装饰消耗量定额》(最新修订

版)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以及结算当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额站发布的最新调

整文件中关于建筑工程费率及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价格计算,材料价格

按结算月当期当地造价信息中的价格执行,信息价没有的执行采购合同价加 15%

的招投标代理费及运杂费。

9、争议和裁决

9.1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

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解决争议的机构(名称)和地点:项目

所在地人民法院。

合同二

甲方(买方):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

1、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序号 名 称 型号

(台/套) (万元) (万元)

1 电石炉系统 48000 KVA 8 4642.83 37142.64

2 电石炉炉气净化装置 8 812.02 6496.12

合计:43638.76 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亿叁仟陆佰叁拾捌万柒仟陆佰元整

2、质量标准

乙方提供的产品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国家有关产品质

量认证标准。

3、保修和售后服务

质保期限自产品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12 个月或设备中交之日起满 18 个月

止,质保期外,乙方有义务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甲方需支付维修费

用。

4、合同价款支付、发票

(1)预付款:预付 30%,即 13091.628 万元(大写:壹亿叁仟零玖拾壹万陆

仟贰佰捌拾元整);

(2)到货款: 第一批主要设备到达项目现场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

15%,即 6545.814 万元(大写:陆仟伍佰肆拾伍万捌仟壹佰肆拾元整);

(3)到货款: 第二批主要设备到达项目现场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

15%,即 6545.814 万元(大写:陆仟伍佰肆拾伍万捌仟壹佰肆拾元整);

(4)到货款:第三批主要设备到达项目现场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 15%,

即 6545.814 元(大写:陆仟伍佰肆拾伍万捌仟壹佰肆拾元整);

(5)安装完毕款:10%,即 4363.876 万元(大写:肆仟叁佰陆拾叁万捌仟

柒佰陆拾元整);

(6)调试完成款:10%,即 4363.876 万元(大写:肆仟叁佰陆拾叁万捌仟

柒佰陆拾元整);

(7)质保金:5%,即 2181.938 万元(大写:贰仟壹佰捌拾壹万玖仟叁佰捌

拾元整);

(8)增值税发票:17%增值税发票,乙方收到甲方到货款后 5 日内开具等额

增值税票;

(9)结算支付方式:银行电汇。

5、合同履行地点、时间和方式

5.1 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 12 个月内

5.2 交货地点:项目现场

5.2.1 设备部件:甲方住所地履行车板交货,甲方住所地履行车板交货,产

品交付之前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应

将本合同全部产品及质量合格证等相关单证运输到甲方住所地,运输费、税费、

保险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货到甲方由甲方负责卸车。

5.2.2 部分现场制作材料:乙方制作成品后在甲方住所地现场履行交付义务。

6、违约责任

6.1 如因乙方原因,逾期交付产品的,每逾期一周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

之 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本合同项下产品交付齐全之日止,支付违约金后乙

方仍需履行合同向甲方交付产品,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交付产品,供货周期将

顺延。

6.2 乙方交付产品的品质、性能、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乙方应无条件地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6.3 本合同项下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所有合同内容规定的违约金总额不超

过合同总额的 10%。

6.4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甲方形成合同违约,每日按

应支付价款的 0.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10%。

7、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

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法院裁决,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裁

决。

8、合同生效

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总价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946.07%,按照项目正常

进度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本次合同的签订预计将对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次合同而对胜沃能源形成依赖。

3、公司的技术、人员等能够保证本次合同的顺利履行。

4、公司本次重大合同的签订,系公司继港原化工节能技改项目顺利投产后,

依托公司“乙炔法煤化工新工艺”的领先优势与示范效应,在市场开拓方面所取

得的又一重要成果,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带来积极影响与重大促进。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合同签订出具了《关于神雾环保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胜沃能源系独立法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新疆建设兵团五五工业园长焰煤分质利用化

工一体化示范项目(二期工程)重大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公司全资子公司洪

阳冶化和新疆神雾与胜沃能源签署的《新疆建设兵团五五工业园长焰煤分质利用

化工一体化示范项目(二期工程)重大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公司将在今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本次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合同文本;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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