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云南临沧鑫圆
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年度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
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对公司经营状况和治理结构也较为熟悉,我们认
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资
质和能力,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向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
《关于向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因生产经营需求而发生,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进行回避。本次
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将《关于向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向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大队支付资源勘查费用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
《关于向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大队支付资源勘查费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
表如下意见: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本次关联交易
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董事会表
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进行回避。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向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
质大队支付资源勘查费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 龙 超 管云鸿 黄 松
2016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