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管云鸿)
作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人以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为原则,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力和职责。现就本人 201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参加 6 次,因公出差,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出席 1 次。本年度,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
层保持了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谨慎负责的态度
行使表决权。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 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5 年,本人列席了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充分行使相关法规和《公
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发挥专业特长,以合理谨慎态度,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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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201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参与审计委员会工作,就公司定期
报告、审计报告、审计机构聘请等事项进行认真审议、讨论。在 2014 年财务审
计过程中,参加与审计会计师的沟通交流,听取年审会计师的现场审计情况汇报,
就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沟通,督促公司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审计报告初稿完成
后与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对重点关注的审计问题进行讨论对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向公司的高管及相关部门的领导
进行了充分的询问和现场调查,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年报
信息披露质量。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经营状况的前
提下,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断,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
一起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5 年 3 月 30 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1)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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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
求,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实
际执行过程中亦不存在重大偏差。董事会出具的《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独立董事对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
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意公
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
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此次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前,已经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同意公司将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
行审计。并且,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的财务审计过程
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
履行审计职责。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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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
(二)2015 年 06 月 08 日,对向公司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将于 2015 年 6
月 13 日召开,本次会议拟审议《关于向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云
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
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拟与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兴集团”)签订《借款合同》,
向公司股东东兴集团借款 10,000.00 万元人民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
一年,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本次关联交易系因生产经营需求而发生,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进行回避。本
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将
《关于向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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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5 年 6 月 13 日,对向公司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向股东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兴集团”)借款暨关联交
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 2015 年 6 月 1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本次关
联交易进行了讨论。
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所需的资金周转。同时,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公允、合理。
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包文东先生回避了表
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
涉及关联交易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同意公司向云南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10,0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
(四)2015 年 8 月 26 日,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
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
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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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5 年 9 月 16 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出售全
资子公司北京中科镓英半导体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出售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科镓英半导体有限公司 100%股权是为了盘
活公司资产,收回投资,增加公司现金流。公司审议该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
遵循了公平的原则,转让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定价合
理、价格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对此,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8,550.00 万元的总价款向北京黎马敦太平洋包装
有限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科镓英半导体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 年度,本人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况,同时,利用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时间,到公司现场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公司
的经营动态;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积极参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沟通、
了解、掌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按时审议内审部门提交的内审工作
报告和总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
2015 年,本人积极关注可能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项,
对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募集资金的投入与存储、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
调查,认真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实地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
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本人认为公司经营稳健,发展思路清晰,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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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完整、有效。
(二)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积极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真实性,促进公司及时、准确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2015 年度,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同时,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认真接待到公司调研的投资者,耐心接
听投资者电话咨询,保证了公司与投资者交流渠道畅通,保证了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平等、公开,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
本人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日常工作中,关注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发挥了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四)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五)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法律法规的培训,及时
掌握相关政策,尤其是加强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强化法律风险意识,以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及
时了解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的新文件,规范公司的经营。
六、其他工作
(一)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三)本人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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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管云鸿
电子邮箱:kmgyh@sina.com
2016 年度本人将一如既往地本着勤勉、尽责、独立的原则,利用自己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有价值
的参考意见,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继续保持对公司发展运行
的关注与了解。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后,感谢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工作的大力支
持和配合。
独立董事:管云鸿
2016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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