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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XYZH/2016JNA30121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迈科技公司)
董事会按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15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告相
关的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豪迈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以及保证自我评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与财务报表相关
的内部控制。我们的责任是对豪迈科技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
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度有效性是否不
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
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
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鉴证
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豪迈科技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5年12月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豪迈科技公司2015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
意,不应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