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魏飞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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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魏飞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2015 年度,本人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切实关注公司规范运作和技术进步,按时出席会议并审慎

行使表决权,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本人

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议 7 次,本人现场出席 2 次、以通讯

方式出席 5 次,无委托出席情况,并对会议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公司

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本人出席 2 次,无委托出席情况。

对于会议所审议事项,本人均做到事先查验,主动问询,充分了解

相关情况,尤为关注由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重大事项;

在审议过程中,本人均做到独立客观判断,积极发表意见,审慎进行表

决,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义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联合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在充分核实相关材料和客

观严谨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非公开发行、章程修订、股东回报、内部

控制、利润分配、高管薪酬、审计机构聘请、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

用、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15 年 3 月 29 日,本人对公司五届六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事项等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 2014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没有

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

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2、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业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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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建设工作,《2014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执行良好,可防范生产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内部控制状况与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与公司治理和生产经

营管理的要求相符合。

3、对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规范编制了《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

实反映了当年募集资金存在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

4、对公司 201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 201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公司薪酬管理制

度相符合,薪酬标准与其所在管理岗位的职责及重要性相符合,年度薪

酬总额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符合。公司 2014 年

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5、对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事先获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回避,审议

结果有效。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

合规。日常关联交易的有效执行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的正常开

展,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和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与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6、对公司聘请 201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认为: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 2014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切

实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允、客观地完

成了财务报告审计和各项专项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7、对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

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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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保持了公

司分红派息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董事会在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时,事

先听取了独立董事的意见,综合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

的需要,其决策程序及机制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符合。

(二)2015 年 5 月 22 日,本人对五届八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董事会选举吴光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推荐崔从

权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聘任崔从权为公司总经理。

公司已形成健全的制度管理体系,且吴光美与崔从权已完成工作交

接,因此,吴光美因调任公司董事长而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对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工作不产生影响。

吴光美、崔从权均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分,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

层管理人员的情形。吴光美、崔从权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

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其任职将有利于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名和

选聘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2015 年 8 月 17 日,本人对五届九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

等规定,对《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分红决策、执

行机制,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章程》能够更好

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章程》修改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等规定。

2、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的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未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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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有利于在保证公司在可持续发展的前

提下,建立起持续、稳定且积极的分红政策,可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依法

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并能够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

3、对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加强主营业务、增强盈利能力、提高资产质量,

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满足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符合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相关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2015 年 8 月 27 日,本人对五届十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等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 2015 年 1-6 月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切实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

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经营

性资金往来均已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

规范的信息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程序合规,

价格公允。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

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2、对公司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认为:李小平不存

在《公司法》第 147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分,并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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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资格。同意董事会提名李小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李朝东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性和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工作经验,

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同意董事会提名李朝东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提名和补选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2015 年 12 月 28 日,本人对五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处于行业的中间嫁接环节,开展保理业务将有利于提升整个业

务供应链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客户粘性,并有效拓展业务领域,开辟新

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本次投资行为符合公司战略规划

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要求,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同意公

司出资10000万元人民币在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安徽东华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规范,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

1、关注公司治理情况。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技

术研讨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在公司现场开展检查工作,并通过电

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以全面了解公司治理和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情况,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对外投资等影响社

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本人督促公司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提高公司运作的透明度,让投资者能够更为

全面准确地认识公司。

2、关心公司可持续发展。本人发挥从事化工专业技术研究的优势,

对公司技术开发、技术储备、技术发展规划等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起

到了较好效果。

3、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本人对公司改选主要负责人、补选董事等事项提出合理建议,并关注相

关人员的选聘程序。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关注内部控制建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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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审计等工作进展,按时出席了审计委员会召开相关会议,并就有

关事项发表意见。

4、自身学习情况。本人坚持学习与证券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文件,了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以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四、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魏飞

邮箱:wf-dce@tsinghua.edu.cn

2016 年度,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要求,勤

勉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以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中小股

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2016 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希

望公司在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上取得长足的进步,以更好的业绩回

馈股东、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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