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对2015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等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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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

2015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认真审阅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有关专项报告,查验公司

2015 年度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并听取公司董事会和

经理层的相关意见,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

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审计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经充分核查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认真审阅《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鉴证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5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客观反映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规定保持一致,符合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在完

整性、合理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

偏差,并在促进规范运作、保障战略实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要求,

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充分核查公司 2015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认真审阅公司编制

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等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

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格式》等要求,规范编制了《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真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存在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 2015 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情形。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对公司 201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公司 201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5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公司薪酬管理制

度相符合,薪酬方案与其所在管理岗位的职责、重要性相符合,年度薪

酬总额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符合,薪酬审议、发

放程序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符合。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

和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核查了公

司 2015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审阅了公司关于 2016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有关材料,对此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或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

属建设公司、岩土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公司在工程总承包业务中,与上述建设公司、岩土公司发

生关联交易金额总计 30336.56 万元,控制在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预计交易额 80000 万元范围之内,对公司主营业务独立不产生影响。

2016 年,上述类型的关联交易金额初步估算不超过 60000 万元,符

合公司工程建设预算和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开展情况。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履行过程中,公司切实遵循市场原则,全面采取

招投标方式选择建设分包单位,规范签署分包合同,严格履行逐级审批

和信息披露程序,保证了交易行为的公正、公开和交易价格的公允、公

平,不影响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关于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最高日存款余额为 61519.54 万元,期

末存款余额为 39791.44 万元,同时未在财务公司发生贷款业务。存贷

款指标均控制在《金融服务协议》所规定的额度之内。

公司 2015 年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为 153522.93 万元(含募

集资金 1265.29 万元)。2016 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将

不超过 76100 万元。同时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等)。

公司依据《金融服务协议》,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贷款、结

算等服务,可拓宽公司筹资渠道,获得便捷高效、多品种的金融服务,

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影响公司财务的独

立性和资金安全,不影响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与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

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房屋租赁协议》,2016 年,公司将租赁使用化三院相关房屋,

计租面积为 5092.65 平方米,年租金为 190.37 万元。

公司租赁使用化三院相关房屋,旨在满足员工住宿、档案管理工作

等实际需要,上述租赁行为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联,不影响公司资产、

业务等的独立性。

四、关于与安徽东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物业”)

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公司与东华物业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 110 万元。控制

在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预计交易额 210 万元范围之内。该委托行

为、物管费金额均符合《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的规定。

2016 年,鉴于公司继续推行物业管理社会化,减少委托管理的服务

范围,降低物业管理的费用,预计全年关联交易金额将不超过 60 万元。

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委托东华物业提供相关物业服务,

是公司做好后勤管理保障的常规性业务行为,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

性。关联交易金额与物业管理的委托范围相匹配,符合《物业管理委托

协议》的规定。

五、对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总体意见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事先获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一致

同意将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表决时实行关联董

事回避,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将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上述关联交易的有效执行

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

赖和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与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

全面了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经营规模、资质条件、

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等情况,对此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就聘请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具备与

委托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和人力资源,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评

价信息良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切实遵循《中

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

公允、客观地完成了财务报告审计和各项专项审计,切实履行了作为审

计机构的职责,体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进行认真检查,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进行充分沟通,现对董事会提出

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46,034,534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含税)现金股利”的利润分配

预案,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关

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维护了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保持了公司分红派息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董事

会在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时,事先听取了独立董事的意见,综合考虑了全

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其决策程序及机制与公司《章程》

等规定相符合。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现就公司与

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

协议》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财务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

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原则,经协商

一致,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不损害公司利益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

益。我们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2、公司对财务公司实施了风险评估,形成了《风险评估报告》,我

们认为公司的查验程序合理、合法,风险评估充分、完整,《风险评估

报告》客观反映了财务公司的基本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

发生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

3、综上所述,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拓宽

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制

订了风险处置预案,进行了全面风险评估,可有效控制相关风险。该关

联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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