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神思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在
担任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过程中,表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
神,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6 年度的审计工作,并且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
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彦福 王树昆 丁晓东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