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院线 公告编号:2016-0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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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障公司
日常运营资金的前提下,同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 15 亿元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
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事
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细情况如下: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
下,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银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
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额度
根据公司目前资金状况,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进行银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
投资,投资额度包括将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
用。
3、投资品种
此次投资品种为银行一年以内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中关于风险投资
的规定,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
的证券投资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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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
接进行投资。
5、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6、投资实施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7、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公司 2015 年度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
2015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障日常运营资金的前提下,
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2015 年度,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实际使用额度为 9 亿元,
期间取得收益 8,878,767.13 元,提高了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分析
投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1)投资风险:尽管属于保本型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
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资金的存放与使用风险;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道德风险。
2、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尽管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
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
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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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
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
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适度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
司和股东谋取更丰厚的投资回报。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的自有
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
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同意上述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可以增加公司资金收益,
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同意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银
行短期理财产品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投资风险
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
理财产品,有利于公司获取较好的投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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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
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备查文件:
1、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
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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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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