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万达
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现有公司总股本1,174,294,974股为基数,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34,858,994.80(含税),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结合目前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实际运营情况,能够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
发展,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当前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
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在加强内部控制的管
理和执行方面比较明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
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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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对公司情况熟悉,且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
成了各项审计任务,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
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专业的服务,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已存在及未来将持续发生的办公场所租赁、提供物业
服务、观影服务、场租及其他等关联交易事项,我们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
行了事前审查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16年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允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通过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了核查,报告期内,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六、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子公司
担保外,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
七、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我们认为董事
会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的反映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的情况,亦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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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的情况。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的自有
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
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同意上述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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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 晓 何德明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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