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亚会A核字(2016)0042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亚会A核字(2016)0042号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管理层《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涉及的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表相关
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能
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
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 2015 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
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
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等五部
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相关规定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和《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
1
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
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
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
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