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玻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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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亚会 A 核字(2016)0041 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亚会 A 核字(2016)0041 号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玻股

份)管理层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审核。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北玻股份 201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 201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

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北玻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编制《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北玻股份管理层编制的《2015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1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

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

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北玻股份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2015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北玻股份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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