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亚会 A 核字(2016)0041 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亚会 A 核字(2016)0041 号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玻股
份)管理层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审核。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北玻股份 201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 201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
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北玻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编制《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北玻股份管理层编制的《2015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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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
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
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北玻股份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2015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北玻股份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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