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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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一六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监 事 会 .................................. 1

第三章 信息传递机制 .............................. 2

第四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 3

第五章 会议提案规则 .............................. 4

第六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 5

第七章 会 后 事 项 ............................... 6

第八章 附 则 .....................................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

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

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会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公司可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入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及独立人士代表担任外部

监事或独立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

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

和检查。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

(八)最近三年内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设监事会联系人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联系人由主席提名,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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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

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质询或者建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

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

障。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送达

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等)

送达全体监事。

第三章 信息传递机制

第九条 公司每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将公司上月的财务报表发送给全体监

事。

第十条 公司专门部门每月编制经营情况报告,将公司当月的销售情况(分品类、地

区、渠道等)、财务状况、渠道状况、区域建设情况、人力资源状况、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等进行总结、分析、比较。公司在每月30日前完成上月《经营情况简报》的编制并通过电子

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给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或拟进行重大事项时,公司董事长安排专人将重大事项的

相关材料或信息告知全体监事。

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

且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资产处置及相关方案;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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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及子公司重要财务数据发生变化;

(十三)签订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生产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十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涉及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进展情况;

(十六)遭受重大损失及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重大关联交易(包括关联方的共同投资);

(十八)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九)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一)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三) 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

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四) 股东所持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二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 非货币性交易;

(二十七) 业绩发生大幅度变化(50%以上)、业绩预测及业绩预测的修正;

(二十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可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

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监事

可以要求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5个工作日内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董

事长及董事会秘书超过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

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大会,并就股东大会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

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召集人签发,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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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必须以书面邮寄或传真为准。正常情况下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

到人;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当在通知上加上醒目的“紧急通知”字样,且最少提前2天

通知到人。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1天通知到 人。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一)监事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 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

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联

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授权委托书可以由联

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

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

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会召集人审阅,由监事会召

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召

集人应以 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

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

士。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

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查阅公司的财务帐簿及其它会议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

情况;

(二)审查公司的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

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检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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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五)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六)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六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的决定

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

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

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

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

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组

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八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 时间应当

回避。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充分听 取列席

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

载形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一般情况下,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要上报,或需要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联

系人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的义

务。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

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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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会 后 事 项

第三十四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联系人保

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

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

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相悖时,按以上

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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