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维: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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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 山西三维 公告编号:临2016-009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或变更提案,没有提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30 日上午 11:30

2、召开地点:本公司综合楼七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王玉柱

6、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30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 年 3 月 29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

178,605,6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73,084,8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88%;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5,520,7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人,代表股份5,520,7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8%)。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73,084,89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88%

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浦发银行晋中分行综合授信 1.5 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2,672,61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88.54%;反对 5,517,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1.45%;弃权 3,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 0.01%。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42,672,617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弃权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 0%。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30,412,280 股)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0 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 0%;反对 5,517,331 股,占网络

表决总股份的 99.94%;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网络表决总

股份的 0.0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网络表决总

股份的 0%;反对 5,517,331 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 99.94%;弃权 3,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 0.0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山西三维豪信化工有限公司在洪洞县信用

联社申请贷款 14300 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3,084,8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96.91%;反对 5,517,33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3.09%;弃权 3,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 0.002%。

现场投票结果,同意 173,084,897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0%;弃权 0 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 0%。

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0 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 0%;反对 5,517,331 股,占网络

表决总股份的 99.94%;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网络表决总

股份的 0.0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网络表决总

股份的 0%;反对 5,517,331 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 99.94%;弃权 3,400 股(其中,

2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网络表决总股份的 0.0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尉海滨 郝恩磊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30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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