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公司章程(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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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义务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 事 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 附 则 ...................................................... 45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由北京浩丰创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在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并 取 得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为

110108009234579)。

第四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3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 69 号院 2 号楼 6 层二单元 625

邮政编码:100049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430,727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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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源于创新,诚信共赢未来。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

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公司的发起人为孙成文等 16 名自然人,各发起人均以北京浩丰创源科技有限公

司净资产出资。发起人各自认购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孙成文 10,780,000 35.000

2 李卫东 3,107,104 10.088

3 张召辉 2,848,692 9.249

4 高 慷 2,337,104 7.588

5 李晓焕 1,894,816 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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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惠波 1,877,876 6.097

7 张明哲 1,848,000 6.000

8 杨志炯 1,757,448 5.706

9 谭宏源 1,391,236 4.517

10 毕春斌 1,386,000 4.500

11 李向军 1,386,000 4.500

12 崔 钢 85,316 0.277

13 高懿鹏 44,044 0.143

14 董丽彬 22,484 0.073

15 田亚君 22,484 0.073

16 唐超凤 11,396 0.037

合计 30,800,000 100.000

第十九条 各发起人确认北京浩丰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评估基准日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字[2010]第

0269 号 ”《 审 计 报 告 》, 北 京 浩 丰 创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账 面 净 资 产 为 人 民 币

30,858,164.29 元;经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0]第

26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后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为

45,216,933.60 元。净资产折股后确定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30,800,000 元(其中

30,800,000 元计入公司实收资本,其余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 30,8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公司股本总额为 47,430,727 股。

第二十条 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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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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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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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

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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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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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

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

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

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

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

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

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

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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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的,有权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

结,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所占用公司资产时,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经

审议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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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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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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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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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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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并将该临时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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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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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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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以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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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所述担保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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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

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依相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地点应

当明确具体。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服务。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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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

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于同时采取网上投票制度的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的具体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

除实行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

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

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除以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同时以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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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

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

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及公司

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事项。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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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

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

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

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

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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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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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

表达明确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要的更充足

的资料或信息;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

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

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

监局报告: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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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

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独立

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出现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

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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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

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

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最近三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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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

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的部分职权,但授

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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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机构的要求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借款审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

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交易金额低于 1000 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

28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审议。

(四) 除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情形以外,公司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风险投资,单笔或一个

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

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 5 日前

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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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但是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

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

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

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

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

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弃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

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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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总监一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五)至(八)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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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性。

经董事会决议授权,总经理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除对外投资融资事项)

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含

5%)。对所涉及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管理事项(除对外投资融资事项)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

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

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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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

会议记录等;

(六)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

记录;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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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八)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追求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所有询问;

(九)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自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

兼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解

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

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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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经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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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可以

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举手或其他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

(二)拟审议事项;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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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本章程或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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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及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

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

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议案中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二分之一

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还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

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3、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原则,股东依照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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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政策,即公司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

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

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6)利润分配的程序:公司董事会按照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交付股东大

会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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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

虑公司未来盈利情况、投资和未来发展战略、外部经营环境、以及公司现金流预测情

况,每三年制订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

发行人调整后的利润分配规划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未来利润分配规划的调整方案,并由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及外

部监事(如有)应对未来利润分配规划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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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或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

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内容到达被送达人邮箱系统的日期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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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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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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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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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章程自动废止。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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