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
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阳股份”或“公司”)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对圣阳股份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421 号)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
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3,892,815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8.40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 255,627,796.00 元。扣除累计发生的相关发行费用 10,82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4,807,796.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XYZH/2015JNA3000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 2015 年 3 月 22 日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关于《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决议,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已预先以自筹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置换金额 4,000 万元。
根据公司 2015 年 3 月 22 日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关于《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决议,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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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2015 年 3 月 22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公司已将上
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根据公司 2015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议案》的决议,公司使用 1.2 亿购买民生证券发行的“民生强”2 号保
本固定收益凭证理财产品,起息日 2015 年 4 月 23 日,产品期限 350 天,该
产品将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到期。
截至 2016 年 3 月 28 日止,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71,932,617.20 元,
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净额 491,961.72 元,公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余额为 53,367,140.52 元。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依据公司经营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安排,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四、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使用 1.2 亿购买民生证券发行的“民生强”2 号保本固定收益凭证理
财产品将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到期,该笔资金到账后能够充分满足募投项目的
资金使用需求,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同时可以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
司经营效益。
五、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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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
月。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
了同意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圣阳股份本次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及独
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补充流动
资金的计划使用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实施该事项。
保荐代表人:王雪莲 范信龙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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