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阳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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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阳股份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

关规定,我们对 201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2015 年 7 月 2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方信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贷

款提供担保,最高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并授权董事长宋斌先生在公司董事会批准

的担保额度内签署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除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薪酬,

公司没有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关联交易。

三、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圣阳股份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已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随着公司的发

展不断修订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得到了持续和严格的执

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

制状况。

四、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情况下提出的,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要求,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

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以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经北京市财政

局批准设立,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在 2015

年度工作中,尽职尽责,工作高效,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

七、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圣阳股份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授信是为公司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公司产能提升、

市场拓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总额为 15.5 亿元,最终实际融资金额不超过 8 亿元。

八、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和考核条件” 以及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

相关规定,公司应对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我们同意由公司

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265,930股进行回购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九、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签字:宋希亮、李广源、杨依见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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