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箭股份: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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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银河证券”)作为浙

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箭股份”或“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的保荐工作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的期间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

期间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鉴于双箭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而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更换为银河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

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此,公司与首发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关于<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上市保荐协议>的终止协议》,终止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协议。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工作由银河证券承继。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本保荐机构对双箭股份《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银河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双箭股份《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通过询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

关人士、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

章制度的方式,从双箭股份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

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双箭股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浙江双箭橡胶销售

有限公司、云南红河双箭橡胶有限公司、桐乡上升胶带有限公司、桐乡和济颐养

院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与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投资管理、

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资金活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

文化、信息系统管理、社会责任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关联交易、

财务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评价办法组织开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标准

营业收入 错报金额≥营业 营业收入总额的 2%≤错报 错 报 金 额 < 营 业

潜在错报 收入总额的 5% 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 5% 收入总额的 2%

利润总额 错报金额≥利润 利润总额的 3%≤错报金额 错 报 金 额 < 利 润

潜在错报 总额的 5% <利润总额的 5% 总额的 3%

总资产 错报金额≥资产 资产总额的 2%≤错报金额 错 报 金 额 < 资 产

潜在错报 总额的 4% <资产总额的 4% 总额的 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

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 30 天内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

(1)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5)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3)重要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一般缺陷: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本保荐机构对双箭股份《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双箭股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

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双箭股份《2015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秦敬林 徐子庆

保荐机构(公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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