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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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商业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6 年 3 月 29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

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按照本制度

第六章执行。

第三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有效实施。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

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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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

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

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

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定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帐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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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或专户总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公司应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帐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帐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或保荐机构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应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

议主要内容。

若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提前终止,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

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

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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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抵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分级审

批手续。对专用账户资金的调用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在进行

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

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

(三)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

及董事长签字后支付;

(四)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禁止对公司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或

利用募集资金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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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尽快科学、

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

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

变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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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2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须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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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

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说明

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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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

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视作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控

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变更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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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

实施,应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

性,并且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

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

措施。

第三十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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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帐,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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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称、期限等信息。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

与董事会的专项报告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董事会

应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

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

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

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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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

产,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

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

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

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

资产后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

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

意的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上

述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 10%,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原因,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及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该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 80%,除因

不可抗力外,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相关股东(该项资产的原所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公开解释、道歉并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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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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