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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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如下:

1、删除条款(序号顺延):“第七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

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作出决议。”

2、第二十条第二款原为:“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经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公司股东的合法身份确认后,公司可以

提供网络或传真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3、第二十八条原为:“股东大会应按预定时间开始,在大会主持

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应按预定时间开始,在大会主持人宣布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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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商业

会后,应首先报告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4、第三十四条增加条款:“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5、增加条款(序号顺延):“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6、增加条款(序号顺延):“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第五十二条增加条款:“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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