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1、第四十一条原为:“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方式通
过后实施。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措施必须切实可
行,并应办理相关手续。”
现修改为:“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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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措施必须切实可
行,并应办理相关手续。”
2、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原为:“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
定对公司股东的合法身份确认后,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传真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按照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公司股东的
合法身份确认后,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3、删除第七十七条第六款(序号顺延):“(六)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4、第七十八条原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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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现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5、第八十条原为:“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改为:“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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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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