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股份: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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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

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

展规划、行业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

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

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目前以及未来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

同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对利润分

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具体内容

1、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内,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弥补亏

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且

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时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审议程序将按

照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3、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

配。

4、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

(1)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可供分红利润低于 0.1 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有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项目发生;

(3)当年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 70%;

(4)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经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可不进行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比例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公司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以按照《公司章程》以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规定

来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一项规

定处理。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之前,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

(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投资者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

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讨论通

过,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时,应当以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在公司实现盈利的年度,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红内容

或未达到本规划规定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时,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未分

配利润的用途;该方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讨论通过并发表专项独立

意见;监事会应当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派发现金、股票的利润分配方案之后,董事会应当在决

议通过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实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当作详细论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请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发表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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