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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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财会[2008]7 号)、《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

[2010]11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

中相关问题解释第 1 号的通知》(财会 [2012]3 号)、《关于印

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 2 号的通知》

(财会 [2012]18 号)、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证监会公告 [2014]1 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在内部

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

了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

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

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

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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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

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

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

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

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在董事会、管理层的领导及全体员工的努力下,公司已经

建立起一套完整且规范运行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层面到各

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及的内部监督机制,为

公司经营管理的依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

真实性提供了必要保障。

公司坚持以降低运营风险为原则,已经建立了覆盖总部、

各子公司及各业务部门自我评价体系,并全部纳入评价范围,

持续组织总部各专业部门及各子公司对内控设计及执行情况

进行系统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

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

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

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本部与下属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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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各业务部门,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风险控制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

重大遗漏。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层面: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

力资源、社会责任、内部审计、企业文化。

业务流程层面:资金活动、招标采购、工程管理、资产管

理、销售业务、成本管理、担保业务、重大投资、关联交易、

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建

设、信息披露、绩效考核和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收支业务、大宗材料

采购业务、工程招投标业务、工程项目分包业务、重大投资业

务、房地产销售业务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

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

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组织开展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

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的要求。内部控制

评价工作主要采取“企业自查”和“重点检查”两种方法相结

合的方式,即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子公司以自查为主;公司内

控责任部门进行重点抽查为辅,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得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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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客观、有效的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

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

承受程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

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合并会计报表经营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

经营收入潜在错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 收入的 0.5%<潜在错 会计报表经营收入

报金额 计报表经营收入的 0.5% 报金额≤合并会计 的 1%

报表经营收入的 1%

合并会计报表利润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

利润总额潜在错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 总额的 2.5%<潜在错 会计报表利润总额

报金额 计报表利润总额的 2.5% 报金额≤合并会计 的 5%且绝对额不低

报表利润总额的 5% 于人民币 200 万元。

合并会计报表资总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

资产总额潜在错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 额的 0.5%<潜在错报 会计报表资产总额

报金额 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 金额≤合并会计报 的 1%

表资产总额的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发

生重大违规事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注册会计师发现当

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

发现该错报;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公司更正已

公布的财务报告;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监管部门

认定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外的其他三种意见审计报告。

重要缺陷:公司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

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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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

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

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

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标准主要依据业务

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

确定,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

下:

缺陷类型 造成损失金额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3‰且

重大缺陷

绝对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1‰<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要缺陷

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 3‰

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

下:

重大缺陷: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导

致中央政府或行业监管机构的调查,并被公开处罚;公司集体

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

效;信息系统的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内控评价结果中重要缺陷

在报告发布日起两年内未完成整改。

重要缺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导致地方政府或地

方监管部门的调查,并被处罚:公司一般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

制度体系失效;信息系统的安全存在隐患;内控评价重要缺陷

未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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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

制缺陷。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

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

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六、其他内部控制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2015年,结合上一年度公司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结果,对公

司的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和控制制度进行了部分修订。2016年,

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控制知识培训,强化内部控制检查测试和

监督考核,确保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

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董事长: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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