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工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2008]27
号公告的有关精神,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本公司《2015 年内部控制
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
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
定进行,并且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公司 2015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
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持续规范运作,及时根
据公司业务发展的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持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2016 年 3 月 30 日
独立董事签名:
李建新 刘宁华 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