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吴彦儒先生离
任,以及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审议的《关于改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认为,公司原财务负责人吴彦儒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财务负责人职务,
其辞职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吴彦儒先生辞去财
务负责人的申请。
2、根据冯志清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及工作表现,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财务
负责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冯志清先生接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
独立董事:涂连东、汤金木、白劭翔
201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