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七届三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董事会七届三次会议部分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青岛安邦炼化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
司控制)、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
集团公司控制)、长沙华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
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甘肃蓝星清洗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同
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沈阳金脉石油有限公司(与
公司同受控股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海洋化工研究院有
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华夏汉华
化工装备公司(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蓝
星沈阳轻工机械设计研究所(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
司控制)、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
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中化工油气销售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
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中昊(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
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最终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制)共十一家
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因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原有的化工原料供应
渠道和产品销售渠道不能完全满足日常生产需求,公司有必要与上述
关联人不定期进行采购原料、销售商品等方面的关联交易,同意公司
2016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15,251 万元。我们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补充的议案
经了解, 2015 年公司新增向关联方中化工油气销售有限公司、
青岛安邦炼化有限公司、兰州蓝星有限公司、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的采购及销售行为确为从公司实
际的生产情况出发,该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公正、公平的原则,
关联交易价格合理,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导致的销售货物超出当年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范围的行为是合理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针对此情况所作出
的补充必要履行程序的做法。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确定公司 2016 年度银行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根据整体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我们一致
同意 2016 年公司拟在总额度不超过 900,000 万元(包含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现有银行授信额度年度内的周转) 范围内办理银行融资业务。我
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发展主业与公司战
略目标一致,资产优良,具备偿债能力。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对其与
金融机构申请的最高额 274,000 万元授信额度(含现有授信额度)内
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该公司与金融机构最终签订的额度为
准。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核销的的议案
1、公司本次拟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
2、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上述坏
账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已全额计提准备,核销后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
生影响;
3、公司本次拟核销的坏账,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
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增加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议
案
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增加子公司经营范围的内容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赵希男 范存艳 姚海鑫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