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13: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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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沈阳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

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本次内控评价工作范围涵盖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各种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资产总额的 87.7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

额的 76.05%。报告期内,公司取得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9.33%的股权。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 1 期,总第 1 期)

的相关豁免规定,公司在对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时,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列入豁免范围,

未对其进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公司层面包括:内控环境、风险评

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业务流程层面包括:销售与

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存货、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关联方管理、

人力资源与薪酬、财务报告编制、资金管理、税务管理、信息披露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运营风险、战略风险、市场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目

前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开

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合并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错报≥营业收入的 1%

2)重要缺陷:营业收入的 0.2%≤错报<营业收入的 1%

3)一般缺陷:错报<营业收入的 0.2%

(2)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

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

但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

重大,须引起公司管理层关注。

一般缺陷:是指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1)重大缺陷:错报≥营业收入的 1%

2)重要缺陷:营业收入的 0.2%≤错报<营业收入的 1%

3)一般缺陷:错报<营业收入的 0.2%

(2)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1)严重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3)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4)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5)媒体负面报导频现;

6)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

效;

7)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

但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

重大,须引起公司管理层关注。

一般缺陷:是指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与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的重要事项。

公司将继续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并实施有效监督,及时查找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增强内部控制

的执行力,使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从而有效提升风险防范

能力,促进公司规范、稳步、健康发展。

董事长:王大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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