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农业:独立董事2015年度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13: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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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 2015 年度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我们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查。我们发现:

1、公司在报告期内无对外担保事项。

2、公司在报告期内对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延续到报告期的担保事项: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控股子公司北京顺鑫佳宇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申请经营性物业贷

款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 3.5 亿元,顺鑫佳宇以自有资产抵押,担保期限为

2011 年 5 月 24 日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下属分公司牛栏山酒厂向中国

农业银行顺义支行申请专项借款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为 584,500,000 元,

公司为此项借款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2 年 4 月 24 日至 2020 年 4

月 24 日。

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担保事项。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认为:2015 年公司对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保事

项的决策程序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经过核查上

述对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分公司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批准程序,无违规情况。公司除上述担保情况外无其它对外

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原则,关联交易公平,没有损

害公司利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讨论,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

非生产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四、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

润 442,082,723.99 元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44,208,272.40 元 , 尚 余

397,874,451.59 元;加上上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 1,452,368,387.71 元,扣除 2014

年分配议案中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57,058,999.20 元,本次实际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 1,793,183,840.10 元。考虑到股东的利益,公司拟以 2015 年末总股

本 57,058.9992 万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

分配利润共计 57,058,999.20 元,剩余部分 1,736,124,840.90 元,转入 2015

年未分配利润。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议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

定发展,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的专项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6 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

酬及其披露》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讨论,就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1、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确保了

公司审计的独立性,未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从中获得不当利益。

2、公司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及支

付年度审计费用,是经双方充分沟通后协商确定的。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经讨论,就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是经双方充分沟通后协商确定的。

2、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

且目前正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 能够

胜任公司内控审计工作,我们同意聘请该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2、薪酬方案是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程序合理合法。

独立董事签名:亢韦、陈少明、张雷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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