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我们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
了审查。我们发现:
1、公司在报告期内无对外担保事项。
2、公司在报告期内对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延续到报告期的担保事项: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控股子公司北京顺鑫佳宇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申请经营性物业贷
款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 3.5 亿元,顺鑫佳宇以自有资产抵押,担保期限为
2011 年 5 月 24 日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下属分公司牛栏山酒厂向中国
农业银行顺义支行申请专项借款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为 584,500,000 元,
公司为此项借款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2 年 4 月 24 日至 2020 年 4
月 24 日。
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担保事项。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认为:2015 年公司对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保事
项的决策程序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经过核查上
述对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分公司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批准程序,无违规情况。公司除上述担保情况外无其它对外
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亢韦、陈少明、张雷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