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就北京东方新
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相关事项进行了审
议。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经过谨慎认真的研究,现就相关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当
前的实际情况,同时为了保证上市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为股东带来
长远回报,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
上述议案提请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
管理的要求,能够为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能够为
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提供保证,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
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真实、客观地反应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
实际情况。
三、《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审计
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在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地
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于此,我们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报告,并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五、《关于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
我们作为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已对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审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等规定,报告期内与关联方的
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保
定实华工程测试有限公司、北京新星实华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提供担保,同
时,公司也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赵金立 邹建荣 郭莉莉
201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