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30 13: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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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7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18日以电话方式送达各监事,会议于2016年3月28日在公司

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宋华先生主持。出席会议人员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无异议。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监事对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全体一致通过了以

下决议:

1、以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以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3、以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

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及年报工作备忘录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

《201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进行了认真、仔细地审核,并提出了如下书面

审核意见。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全面地反应出公司

的经营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2015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

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我们保证公司2015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以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收购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剩余25%股权的

议案》。

各监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适应市场发展及公司经

营政策的变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整体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加快市场布局,

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该议案待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5、以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监事认为:公司本次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意该议案待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的议案》

各监事认为: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期间,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延期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

规划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产生影响,同意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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