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
况后,对2016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董事长阮静波提名,聘任刘波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讨论确认。
经查阅刘波平先生个人简历,我们认为刘波平先生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
职业道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能够胜任董事
会秘书职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
2、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聘任刘波平先生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
意见》签字页)
黄卫星: 沃 健: 陶鑫良 :
2016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