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的决策机
制”之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出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5年12月31日的
股本955,758,496股扣除2015年度回购B股1,350,600股后954,407,896股为基数
(以扣除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准),每10股分配现金5.00元人民币(含税),占
公司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67%。我们认为该分配预案的
制定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充分考虑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该
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2、根据公司聘任的 2015 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情况,及公司审计委
员会的建议,我们认为其业务能力强,工作态度认真、严谨,与审计委员会和
公司管理层有良好的沟通,能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因此同意续聘任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周志济 张承珠
王 磊 徐建军
赵 耀
2016 年 3 月 28 日